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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2家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被采取封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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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带领局危化监察股等负责同志联合旗公安局,对四子王旗大地红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庆丰硕烟花爆竹经营公司采取封库措施。
执法人员对大地红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庆丰硕烟花爆竹经营公司2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行封库管理,并通过实地检查和查看烟花爆竹流向系统的方式加大巡查检查频次,
对擅自出库的依法处罚,并督促批发公司严格落实四子王旗烟花爆竹禁售规定,停止一切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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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放范围乌兰察布市范围内。 二、禁放时段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
三、有关要求(一)全市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市公共环境。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主管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管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四、责任追究
(一)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和燃点旺火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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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乌兰察布人民政府网
|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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